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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http://sy.house.sina.com.cn/news/2014-05-09/08282723344.shtml



內容來自sina新聞

  買方善意合同有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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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本來說好房子要賣

  張先生在廣州花都區創業多年,和李某是故交。2010年間,李某有意在花都買房,張先生表示他在花都新華紫薇路有一套房閑著,可以轉讓給李某。

房價上漲男子反悔不賣房 編造理由稱老婆不讓賣

  一男子準備將房產賣給好友,等對方交瞭首期房款,簽瞭合同後,該男子見房價漲瞭很多想反悔不賣,便編造理由稱這房子是他和老婆共同所 有,老婆不讓賣,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購房合同。昨日,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審理認為,房產僅登記在男子名下,不能證明是夫妻共有,且買房者行為善意無過 錯,故判決合同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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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於是,2010年7月20日,張先生與李某簽訂瞭房屋買賣合同,合同約定張先生自願將位於花都區紫薇路的住房賣給李某所有。合同還約定,如果出賣的房屋存在產權糾紛,由張先生承擔全部責任。李某在接收瞭房屋後,就開始對房屋進行裝修並入住。

  與 此同時,花都的房價日日攀升,張先生覺得房子賣低瞭價錢想毀約,便以各種理由要求解除合同,被拒後甚至向法院提起訴訟。張先生稱,當時簽房產買賣合同時妻 子並不知道,現在妻子發現瞭,不同意賣這房子,而這房子又是他與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,故請求法院解除簽訂的買賣合同。

  法院經審理認為,涉案房屋的權屬僅登記在張先生個人名下,對於張先生訴稱該房屋為他和妻子的共同財產,但其妻子作為共有權人的權利並未從形式上對外公示。有理由相信張先生對涉案房屋享有完全的處置權利。

  此外,張先生和李某在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,出賣的房屋存在產權糾紛,由張先生承擔全部責任,李某的行為善意且無過錯。故張先生主張涉案房屋為其夫妻共同財產,其妻子不同意轉讓涉案房屋,合同未生效的理由不能成立,法院不予采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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